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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9-06-18 13:48:40 訪問次數:166
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根據磋商、調解或判決結果,由賠償義務人繳納,用于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費用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省和設區市政府。省和設區市政府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第四條 經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的,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執收。經人民法院調解、判決并通過法律文書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賠償義務人依法繳納;拒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條 環境公益訴訟確定的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賠償資金以及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捐贈款納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
第六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全額繳入賠償權利人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賠償權利人是省政府的,繳入省級國庫;賠償權利人是設區市政府的,繳入設區市國庫;同一生態環境損害涉及省域內跨設區市的,損害賠償資金原則上由相關賠償權利人以繳入損害結果發生地國庫為原則協商解決。
第七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賠償權利人按照“依法合規、專款專用、公開透明、跟蹤問效”的原則,主要用于在損害結果發生地開展的生態修復及相關支出。具體使用范圍:
(一)清除或控制該項污染(包括應急處置)等相關支出;
(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支出;
(三)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的鑒定評估(包括調查、鑒定、勘驗、監測、專家咨詢)、修復方案編制及修復效果評估、律師代理及訴訟等相關支出;
(四)其他與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相關的支出。
(五)環境公益訴訟繳納的賠償資金,生效法律文書明確用途的,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八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編制支出預算,提出使用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支出。
第九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應符合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符合結余結轉資金統籌要求的,原則上應納入同級財政生態環境保護類專項資金統籌使用。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績效評價,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如國家出臺同類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本辦法自行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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