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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6-12-28 22:42:06 訪問次數:181
導讀:交匯點訊《江蘇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于2016年12月2日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保證司法鑒定活動規范開展,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條例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信息互通機制。
交匯點訊《江蘇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于2016年12月2日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4月19日,江蘇省司法廳有關負責人解讀了該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司法鑒定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訴訟制度、證據制度密不可分。江蘇省司法廳副廳長張亦軍介紹,司法鑒定意見正確與否,對于人民法院、偵查機關確定案件性質,明確當事人法律責任,以及作出正確的處理與裁決具有重要的作用,直接關系到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和司法公正。
江蘇是全國首批進行司法鑒定統一管理的試點省份,從2001開始,逐步開展司法鑒定統一管理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省司法鑒定機構已發展到153個,占全國總數的3.1%。其中,從事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鑒定、環境損害的機構119家,占全國四類機構總數的4.6%。有司法鑒定人1628名,占全國總量的5.47%。司法鑒定機構年完成各類司法鑒定事項119645件,完成鑒定數量居全國第五,占全國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總數的5.6%。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進一步健全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改革目標。為解決江蘇司法鑒定管理領域存在的體制、機制性問題,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活動,提高司法鑒定質量,維護司法公正,江蘇省人大啟動了司法鑒定地方立法工作。
張亦軍介紹,已經頒布并即將實施的《江蘇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在健全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條例規定適用于江蘇所有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活動,從事國家登記管理制度范圍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都應當在省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違反規定的,由江蘇省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納入統一登記管理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既包括社會鑒定機構及鑒定人,也包括偵查機關設立的與訴訟活動相銜接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
條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向社會及時發布鑒定機構鑒定資質、認證認可、能力驗證、儀器設備等相關信息;建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能力建設、質量管理、執業評價、教育培訓等制度,并將在司法鑒定登記、執業活動中弄虛作假單位和個人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江蘇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處處長翟潔君說,江蘇每年編制一本《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為解決紙質名冊的局限性,今后將把名冊通過政務網站發布,并把變化情況實時反映出來。
為保證司法鑒定活動規范開展,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條例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及相關管理信息提供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將鑒定人出庭作證和鑒定意見的采信等情況向司法行政部門反饋。
條例結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司法鑒定活動規定了一系列具體規范,并細化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虛假鑒定實行“零容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鑒定機構指使鑒定人作虛假鑒定的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明確了準入評審機制和執業前培訓要求。條例規定,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對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審核時,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同時規定,鑒定人執業應當參加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司法鑒定人基本素質教育培訓。
司法鑒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條例特別規定,法律援助受援人交納司法鑒定費有困難的,鑒定機構應當緩收、減收或者免收。
張亦軍表示,司法行政部門將按照《條例》具體要求,會同省法院聯合出臺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實施意見,逐步實現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基礎信息和執業信息自動對接。還將修改實施新的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機構的收費行為。同時將健全司法鑒定人基本素質教育培訓等機制,做好組建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評審專家庫、修訂司法鑒定投訴處理辦法,規范司法鑒定投訴處理等各項工作,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