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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6-12-28 22:42:06 訪問次數:113
南方網訊(記者 彭志強 楊智明)“廣東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上的專業領域人才并不缺乏,關鍵是如何將他們凝聚起來,為他們創造條件,開展好司法鑒定工作。”一位熟悉司法鑒定行業的專業人士老潘在接受南方網記者采訪時盛贊環境損害納入司法鑒定統一管理,他表示此舉既暢通了訴訟渠道,也為環境執法與環境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層層推進,意義重大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納入統一登記管理范圍的通知》,司法部、環保部也聯合下發《關于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和規范管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作出明確規定。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國家對其實行登記管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是《決定》頒布10多年來第一個經過商兩高程序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從2016年12月1日開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而早在2012年時十八大報告指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顯然,十八大報告總括了建設生態文明的歷史重任,提出建設美麗中國愿景。
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副局長舒國華曾表示,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實行統一登記管理,為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意義非常重大!
嚴審準入,有序推進
就全國情況而言,目前,環保部發布過兩批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推薦機構名錄,遼寧、甘肅、山西等地已設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山西共注冊了三家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其中一家機構所受理的鑒定案例達30例。
為充分發揮專家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評審工作中的作用,自2016年12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與省司法廳已發出通知,面向社會公開遴選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專家。
據《關于公開遴選廣東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專家的通知》顯示,選拔環境損害鑒定專家庫專家時,需遵循幾個嚴格的條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從事審判、檢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關鑒定業務;從事或參與相關專業工作十年以上;了解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國家和地方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相關制度與技術規范,等等。
據了解,廣東省此次面向社會公開遴選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專家,覆蓋污染物性質鑒別、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大氣、土壤與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帶、生態系統、環境經濟等8個領域。我們知道,這些專家將為環境損害訴訟、賠償提供技術服務,助力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
推進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基于廣東法治化程度高的特點,廣東審核登記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更是一個謹慎的過程,允許哪些機構獲得專業資質,需要接受一套嚴格的審定;而在此之前,相關部門要制定一套規范而具體的審定標準才能確保公平性。目前廣東的推進工作正在有序進行。
人人參與,有效監督
“我國司法鑒定工作走過了十多年的歷史,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是近年來新出現的鑒定類別;隨著環境問題的突出以及人們環保意識的加強,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將成為未來生活的必需品,成為一種日常生活方式。”老潘告訴記者,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設立后,每個人都成為了監督者。
當前,環境損害方面的司法鑒定主要適用在環境刑事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一般由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向符合條件的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最終鑒定結果在訴訟中起著重要的舉證作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可以確認污染物或污染行為與環境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同時,也可以對損失賠償的具體數額予以認定,是環境公益訴訟起訴的賠償依據。
若受害人認為其環境權益受到損害即可申請司法鑒定并由此提起訴訟,可以預見,環境維權訴訟將大幅增加。同時,通過這種人人參與的有效監督,環境違法案件勢必隨之下降。
規范管理,日趨完善
然而,每個人是否都能真正做好好監督者的角色,鑒定費用是一大影響因素。在一起云南曲靖鎘污染事件提起的環境訴訟中,當事人就因估算500萬至800萬元的“天價”鑒定費不得不選擇了放棄訴訟。
對于此類“天價”現象會否重演,在老潘看來,其實用不著過多的擔心,只要不涉及壟斷,放在市場競爭的條件下,鑒定費用會在合理的價格區間上浮動。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發展先后經歷了探索期、磨合期和現在的發展期。
通過對過去環境損害公益訴訟具體案例的分析,即可發現在公益訴訟中,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法律地位不清晰、管理制度缺失、機構和人員資格要求空白、鑒定評估程序不明確、技術規范缺乏或不統一等等。
“可以說,《關于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是解決上述問題的迫切需要,在司法鑒定管理歷程上具有重要意義。”老潘總結道,有了統一的規范管理,以及更加合理、完善的配套細節,所有問題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