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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9-06-18 14:03:44 訪問次數:170
日前,最高檢與生態環境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下稱《意見》),旨在破解檢察公益訴訟新難題。
特別是在司法鑒定問題上,《意見》要求加快準入一批訴訟急需的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并探索建立經費保障機制:提起訴訟時先不預交鑒定費,待法院判決后由敗訴方承擔。
加快準入一批急需的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
上述《意見》不僅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履職盡責的標準和應訴的有關規定,更多的是對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相關流程進行了規范,比如線索移送、立案管轄、調查取證、訴前程序、司法鑒定等等。
“檢察機關參與和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表示,比如在辦理生態環境案件時,還存在確定管轄難、調查取證難、司法鑒定難、法律適用難等實際問題,特別是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少、費用高、周期長已成為制約檢察機關辦理環境污染案件的一個瓶頸。
與此同時,公益訴訟辦案中還存在對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職責標準認識不統一,檢察建議說理性不強、精準性不夠等問題。
胡衛列表示,這些都需要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完善頂層設計,發揮各自的職能優勢,多方聯動破解難題,形成生態環境保護的“組合拳”。
值得關注的是,在司法鑒定問題上,《意見》要求探索建立檢察公益訴訟中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和使用銜接機制。一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司法鑒定委托難、鑒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適當吸納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鑒定檢測機構,加快準入一批訴訟急需、社會關注的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
二是針對鑒定費用高的問題,探索建立收費管理和經費保障機制。由司法部、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指導地方完善司法鑒定收費政策。探索將鑒定評估費用列入財政保障。與相關鑒定機構協商,探索檢察機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公益訴訟時先不預交鑒定費,待人民法院判決后由敗訴方承擔。目前,關于先不預交鑒定費的問題,已經有一些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主動上門,表示愿意先出具鑒定結論,鑒定費待案件判決后由敗訴方承擔。
三是依法合理使用專家意見等證據。涉及案件專門性問題難以鑒定等情況,可以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并參考行政執法機關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認定。
檢察建議要精準、具體,嚴守權力邊界
澎湃新聞觀察到,在線索移送機制上,《意見》要求,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涉嫌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及時移送檢察機關辦理。同時,行政執法機關對檢察機關辦案中的司法不規范等問題,可以提出改進的意見建議。
在辦案流程和機制上,《意見》要求堅持訴前程序與提起訴訟并重,進一步強化訴前檢察建議內容的釋法說理和相關法律文書的規范性。
“檢察機關制發訴前檢察建議,要準確寫明行政執法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意見部分要精準、具體,并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意見》指出,要嚴守檢察權邊界,不干涉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履職和自由裁量權。
《意見》同時表示,行政執法機關接到檢察建議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反饋,確屬履職不到位或存在不作為的,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因客觀原因難以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應當制作具體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時向檢察機關說明情況;不存在因違法行政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情形的,應當及時回復并說明情況。
將明確行政執法機關履職認定標準,不能
一概而論
《意見》還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履職盡責的三個原則性標準,即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違法行為、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護、是否全面運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監管手段為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行政執法機關主觀上有整改意愿,積極實施履職行為,但由于受季節氣候條件、施工條件、工期等客觀原因限制,無法在法定期間內或在檢察建議回復期內整改完畢的,不能一概認定為未依法履行職責。”胡衛列表示,最高檢下一步將會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研究出臺文件,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認定標準。
《意見》還指出,經過訴前程序,行政執法機關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檢察院將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于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情形,在訴訟過程中行政執法機關要繼續推動問題整改落實,力爭實質解決。對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要嚴格執行,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主動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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