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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9-06-18 13:49:34 訪問次數:192
第一條 為規范生態修復項目實施,確保受損害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依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磋商達成的協議或判決要求,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項目,其生態修復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具體包括:
(一)賠償義務人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的項目;
(二)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委托第三方開展的替代修復項目。
第三條 省和設區市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相關生態環境修復過程的抽查,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 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的,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賠償義務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并組織專家對修復方案進行論證,報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二)賠償義務人按相關規定確定符合條件的修復項目承擔單位,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三)修復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方案的,由修復項目承擔單位向賠償義務人提出申請。賠償義務人應當組織召開調整方案論證會議,經專家論證通過后實施,并報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因不可抗力導致修復工程無法繼續的,由修復方案編制單位出具意見,經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后,方可終止修復工程;
(四)修復項目竣工后,由賠償義務人組織專家進行修復效果評估。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委托第三方開展修復的,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修復方案。第三方機構根據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編制修復方案,并組織專家對修復方案進行論證;
(二)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按政府采購要求確定修復項目承擔單位。修復項目承擔單位按照論證通過后的修復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開展修復;
(三)修復項目竣工后,修復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專家進行修復效果評估。
第六條 修復項目承擔單位在施工前應向相關職能部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和施工方案(包括修復資金安排、修復進度安排和修復目標)及專家論證意見、勘查設計方案、監理方案等;
(二)修復項目承擔單位工商注冊資料、第三方修復合同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三)項目實施過程信息公開方式;
(四)施工過程中環境風險控制與應急處置方案。
第七條 修復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生態環境修復方案進行修復施工,做好修復施工過程的全面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落實修復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次生生態環境問題。
第八條 修復項目竣工后,修復項目承擔單位需編制修復全過程總結報告和施工全過程臺賬,報送相關職能部門。施工全過程臺賬應包括:
(一)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及修復方案等相關文件:鑒定意見書、評估報告、經備案的修復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文件;
(二)修復過程工程資料:修復實施過程的記錄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運輸記錄、回填土的運輸記錄等)、修復設施運行記錄、二次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修復工程竣工記錄等相關資料;
(三)工程監理文件:工程或環境監理記錄和監理報告等相關文件;
(四)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五)其他文件:與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單位簽訂的合同、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修復過程的原始記錄等相關文件;
(六)相關圖件:地理位置示意圖、總平面布置圖、修復范圍圖、污染修復工藝流程圖、修復過程照片和影像記錄等。
第九條 修復效果的評估遵循注重實效、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的原則。修復效果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評估認為達到生態環境修復目標的,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提交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賠償義務人,抄送給同級人民法院、檢察院。
評估認為未達到生態環境修復目標的,責令修復項目承擔單位繼續修復。
第十一條 對不履行賠償協議或判決的賠償義務人,相關職能部門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賠償義務人因施工故意延期、施工質量問題、施工導致次生環境問題等造成較大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實施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從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和修復項目施工、監理、監測等第三方機構及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如國家出臺同類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本辦法自行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信息: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報告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