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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9-06-18 13:41:09 訪問次數:106
10月4日,江蘇省出臺《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從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具有與其鑒定評估業務相對應的資質;從事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應當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相關鑒定工作;在刑事偵查和其他訴訟活動中,需要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的,應當委托《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具備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機構無法滿足鑒定需要的,可以委托名冊以外具有相關資質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委托鑒定情況報省司法行政部門備案。《辦法》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定義、內容、鑒定評估機構資質、委托程序、鑒定資料提供、鑒定評估原則、文書出具、后續評估、收費、管理等方面作了規定。
該《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與之同時出臺的還有另外六個和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