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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6-12-28 22:42:06 訪問次數:129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在專業術語上,是指污染環境的被保險人依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其污染環境所應承擔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投保的一種保險。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在保護環境、受害人救濟、企業風險防范等方面都有著不可估量的積極作用。也正因如此,美國、德國、瑞典等不少歐美發達國家,才將環境污染責任險作為強制險來推行。
相比之下,我國在這方面還存在明顯差距。盡管我國早在2007年就開始試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希望借以改變環境污染后企業因資金匱乏不能及時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難題,但由于不是強制推行,該保險制度試行10年來不但沒收到預期效果,反而還形成了“企業污染國家埋單”的惡性循環。據統計,近年來我國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200億元,而肇事企業承擔的賠償數額卻少得可憐,絕大部分賠償基本都由國家承擔。在此現實語境下,將在實踐中叫“好不叫座”的環境責任險改為強制險,不僅有助于補齊法律短板,而且更有助于從根本上破解“企業污染國家埋單”的環保困局。
從法理上說,“誰污染誰擔責”理應是環境污染責任承擔的基本原則。如果實施了環境污染行為的企業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讓政府動用納稅人的錢來為此埋單,那么此舉不但有悖責任義務對等的法治原則,而且更會助長企業在環境污染責任承擔方面“事不關己”的僥幸心理,最終加劇環境的污染。綜觀近年來我國發生的多起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雖然每一次都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企業都進行了追責,但由于沒有推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險,肇事企業一旦遇到資金困難,其賠償不可避免地就會轉嫁給政府。有鑒于此,在借鑒國際慣例之余,嚴格按法律責任推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險,將環境污染的賠償讓企業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予以適當分擔,無疑是終結“企業污染國家埋單”環保頑疾的良方。 同時,環境污染責任強制險的缺失,一方面會導致企業在沒有強制力的約束下,往往出于利益的考慮,而不愿在環境污染責任險中加大投入,這也是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試行10年卻不能真正落地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囿于強制力的缺失,政府和環保部門因為“于法無據”,也不可能要求企業必須購買環境污染責任險。在企業沒有強制約束力不愿購買環境污染責任險、政府和環保部門又沒有法律的強制執行權時,企業造成環境污染后,其賠償責任自然就會落在負有環保職責的政府頭上。可見,推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險,對破解“企業污染國家埋單”的環保困局而言,顯然更有現實針對性和緊迫性。
總而言之,推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險,是對以往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重大突破,一旦實施,必將有利于環境監管與化解企業環境風險,助力“企業污染國家埋單”環境賠償困局的破解。盡管環境污染責任強制險的施行還有賴于保險制度的完善和配套政策的出臺,但無論如何,都應堅定不移地向前推進,決不能畏葸不前
上一信息:重要環保法規及政策發布時間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