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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9-06-18 14:05:26 訪問次數:146
2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主題為“亮劍環境犯罪?守護藍天碧水”的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這是最高檢一個月內舉行的第三次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新聞發布活動。
《紀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據悉,這是“兩高三部”首次就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聯合出臺的專門文件。《紀要》分為三部分,共15條,旨在解決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指導司法辦案,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回答了環境污染單位犯罪認定等15方面的問題。
在單位犯罪的認定方面,《紀要》明確了環境污染單位犯罪的具體情形,區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重點打擊出資者、經營者和主要獲利者。
在犯罪未遂的認定方面,《紀要》明確,對于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為,由于有關部門查處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環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在主觀過錯的認定方面,《紀要》明確,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以及污染物種類、污染方式、資金流向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在態環境損害標準的認定方面,《紀要》明確,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行階段,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準確認定生態環境損害標準。
在非法經營罪的適用方面,《紀要》要求堅持實質判斷原則和綜合判斷原則,全鏈條、全環節、全流程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經營危險廢物的產業鏈進行刑事打擊,查清犯罪網絡,深挖犯罪源頭,斬斷利益鏈條。
在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適用方面,《紀要》明確,對于行為人明知其排放、傾倒、處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險物質,仍實施環境污染行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以污染環境罪論處明顯不足以罰當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量刑。
在涉大氣污染環境行為的處理方面,《紀要》明確,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后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認定方面,《紀要》明確,應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精神,從其行為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行業操作規范、污染物是否與外環境接觸、是否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或者危害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在有害物質的認定方面,《紀要》明確,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污染行為惡劣程度、有害物質危險性毒害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準確認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其他有害物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在從重處罰情形的認定方面,《紀要》規定,長江經濟帶十一省(直轄市)環境污染犯罪可以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
此外,《紀要》還明確了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除外情形,跨區域環境污染案件的管轄問題,危險廢物的認定問題,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鑒定有關問題以及監測數據的證據資格問題。
此次新聞發布會上還發布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來自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