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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9-06-18 13:34:15 訪問次數:83
近日,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公布了《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內容。到2020年,江蘇將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江蘇是7個試點省市之一。先行先試的江蘇,此次出臺的《方案》包含哪些具體內容,有何突出亮點?
損害生態環境必須“應賠盡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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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省級政府起訴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江蘇省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在泰州開審。
因企業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長江水域,江蘇省政府作為單獨原告起訴要求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8月27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共5482.85萬元。
這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典型案例。去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過去兩年多的試點中,江蘇諸多探索都被國家層面吸納。9月12日,江蘇方案公布,該方案在全國方案的基礎上,充分吸收了試點期間的經驗成果,結合江蘇實際情況制定。
《方案》明確,以下3種情形將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一旦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誰有賠償義務?誰有索賠權利?
《方案》確定了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賀震介紹:“‘應賠盡賠’是指該賠的要素一定要賠全。比如安徽海德案件中涉及到的5482.85萬元,就包含了賠償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的費用。只有做到‘應賠盡賠’,才能讓環境違法企業付出應有代價,不再鋌而走險。”
在賠償權利人方面,2017年1月發布的《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規定,省政府是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此次《方案》則將賠償權利人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市地級政府。《方案》規定,省政府、設區市政府是江蘇省、設區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
相關人士解釋,實踐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主要發生在市地級層面,為了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對賠償權利人進行擴大。
高規格推進,各單位“看到圖紙好施工”
“為了有效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我省高規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賀震介紹,江蘇由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同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還是2018年省領導重點聯系的改革任務之一,高度重視表明了江蘇守護藍天碧水的決心。
《方案》一大亮點是政府部門分工明確。《方案》中最長的一段就是確定各部門分工的,可以說各單位是“看到圖紙好施工”。《方案》明確了省環保、國土、住建、水利、農業、林業、海洋漁業等7個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能的部門的職責,同時,財政、法院、檢察院、衛計委、法制辦等其它職能部門的工作也都一目了然。“《方案》讓我們未來的工作有了清晰的路徑和方向。”省農委相關負責人說,省農委負責辦理農業生物資源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并指導設區市開展農業生物資源損害賠償工作。
值得關注的是,《方案》明確,省、設區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處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的涉法涉訴問題。省政府法制辦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訴訟及相關法制保障工作。“這樣的做法是江蘇獨創!”賀震說,法制工作部門的參與可以更好地把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的涉法涉訴問題,避免相關部門工作中出現違法現象。
確保生態賠償“落地有聲”
《方案》提出,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啟動賠償磋商程序。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為確保生態賠償落地有聲,《方案》明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在組織保障方面,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和案例實踐,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省和設區市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并指導本系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業務工作。在財力保障方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賀震介紹,為了加強考核監督,《方案》將各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納入省環保督察內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各地各部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此外,江蘇還將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賠償磋商、案件審理、修復實施的全過程監督,確保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予以責任追究。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結果、賠償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公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