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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來源:江蘇康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作者:李小姐 發布:2012-05-20 修改:20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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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衛生現狀評價等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國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第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級。
甲級資質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
乙級資質由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證書,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證書,向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進行登記。
第六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需要,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七條  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下列建設項目和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規模以上大型企業。
第八條     取得乙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按照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下列建設項目和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必須由取得乙級以上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一)省級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設區的市的建設項目;
(三)規模以上中型企業。
第九條     取得丙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設區的市范圍內從事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外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第二章 資質條件與審定
第十條   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和固定資產。其中:申請甲級資質的,注冊資金8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700萬元以上;申請乙級資質的,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申請丙級資質的,注冊資金4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300萬元以上。
(三)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其中:申請甲級資質的,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700平方米;申請乙級資質的,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申請丙級資質的,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一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經歷,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其中:申請甲級資質的,須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2年以上;申請乙級資質的,須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丙級資質1年以上;申請丙級資質的,須有相關工作經歷。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職業衛生檢測、評價、質量控制、工程控制等方面專業技術人員,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其中:申請甲級資質的,須具有不少于25名取得資格證書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申請乙級資質的,須具有不少于20名取得資格證書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申請丙級資質的,須具有不少于15名取得資格證書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資歷要求。
(八)有與所申請資質、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與評價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甲級、乙級、丙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單位,應分別向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等資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在接到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同意受理的,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技術評審;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在接到專家組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資質審批決定。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等資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
(二)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報告和申請資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初審報告和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同意受理的,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技術評審;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專家組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資質審批決定。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申請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等資料,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
(二)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報告和申請資料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三)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初審報告和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同意受理的,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技術評審;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專家組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資質審批決定。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專家庫,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技術評審。專家組由5名或者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組長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
技術評審應當在60日內完成,所需時間不計入行政審批期限。
第十六條          技術評審包括申請資料技術審查和現場技術考核。
第十七條         現場技術考核的程序和內容為:
(一)申請單位負責人介紹有關情況;
(二)依據申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
(三)考核技術負責人及其他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記錄、報告和總結;
(五)必要的盲樣檢測。
第十八條          專家組自現場技術考核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技術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客觀、真實地反映技術服務事項,并對出具的技術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簡化手續,方便服務對象,并采取措施保證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技術服務內容、技術服務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收費標準,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 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 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技術服務活動;
(四) 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
(五) 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
(六) 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體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過程控制記錄、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全過程管理。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能力;
(二)是否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開展工作;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所出具的報告是否符合規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術服務合同的條款;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健全;
(七)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違紀現象;
(八)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年檢。通過年檢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由原發證機關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合格印章,正本上貼附年檢標識。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或者年檢不合格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整改合格者的,準許繼續執業;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發證機關取消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格,并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續展,原發證機關復核后,對合格的,換發資質證書;逾期未申請續展的,資質證書過期作廢。
第三十二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發生下列情況時,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單位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 
第三十四條  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資質、資質續展、年檢、接受監督檢查時,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料的,發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給予暫停使用資質證書3至6個月直至收回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
  (二)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三十八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四)未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的;
(五)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六)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質,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的;
(二)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的。
第四十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的具體工作程序、條件、標準,以及職業衛生技術人員考核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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