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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強化職業病防治中勞動者的主體地位
來源:江蘇康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作者:李小姐 發布:2012-05-20 修改:20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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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義聯勞動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組織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法建議暨《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解讀座談會日前在京舉行。與會的多名法律專家表示,《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明確監管主體、強化診斷程序、解決歷史遺留的職業病患者待遇、增強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等方面有了重大改進,但是在進一步確立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勞動者的權利主體地位上仍有不足。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律師表示,《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基礎上,有了重大的改進。
首先,監管主體得到明確。作業場所的地方監管主體從原來的“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這一模棱兩可的表述轉變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管主體得到確立,有利于防止衛生、安監部門相互推諉,提高安監部門的責任意識,從而加大預防力度。
其次,診斷程序得以強化。一審稿中,診斷機構認為需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而在現實中,診斷機構的調查手段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二審稿改為: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向安監部門提出,安監部門應當組織現場調查。這就增強了診斷資料的調取力度。
第三,歷史遺留的職業病勞動者進入立法者視野。二審稿新增:用人單位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門進行醫療和生活救助。
第四,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對于違法操作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部門的責任人員,新增加了行政處分規定,填補了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審批流程中的一個重大空白。在刑事責任方面,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與會專家也認為,在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中,勞動者的主體地位仍然未能得到體現,我國《職業病防治法》中對勞動者權利的相關規定“流于形式”,如果將諸多義務性條款的落實僅僅寄托在政府監管上,可以預期法律實施的效果將難如人意。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孫樹菡教授強調,在勞資的利益博弈中,勞動者處于完全的弱勢,需要通過法律強化職業病防治中勞動者的主體地位。就此黃樂平律師建議,新法應該加強勞動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簡化他們的維權程序,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受益,這樣將間接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真正達到職業病預防為主的目的。
小知識:什么是職業病?
“職業病”,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來說,因職業所得的疾病即為“職業病”,例如教師的喉炎,司機的胃病,辦公室白領的頸椎病等。
狹義的職業病則指的是《職業病防治法》中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即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只有納入該目錄的疾病才能被診斷為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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